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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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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时间:2024-01-11 09:34:22

简要描述: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分则条文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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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分则条文能够准确的看出,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骗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事实上也完全有几率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

  从上能够准确的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骗人。事实上,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

  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即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交织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在电子秤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加重量,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之目的。虽极似秘密窃取之性质,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是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错误地认可棉花称重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项。因此作者觉得该情形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别的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

  L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仰宗洲律师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减轻处罚。

  H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胡玉富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

  L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仰宗洲律师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陈足戈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梧州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一案的Z某某

  李丽丹律师团队办案律师前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

  分则条文可以看出,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骗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width=640 height=349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

  从上可以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骗人。事实上,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

  在电子磅秤上做手脚遥控重量即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交织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在电子秤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加重量,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之目的。虽极似秘密窃取之性质,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错误地认可棉花称重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项。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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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胡玉富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

  L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仰宗洲律师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陈足戈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梧州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一案的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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